(2017)京0114民初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刚与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993号原告:陈刚,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沈辉,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