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翟武阳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武阳,陈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武阳,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王永良,系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建荣,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翟武阳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9.5元,执行费1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荣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