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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恢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加云与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刘晋梅、张兴华、王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加云,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刘晋梅,张兴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恢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加云,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晋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燕梅,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晋梅,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兴华,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强,男,l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杜加云与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刘晋梅、张兴华、王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前返还杜加云借款400万元;如逾期未还,则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本金400万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双倍利息,并由刘燕梅、刘晋梅、张兴华、王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本案案件受理费20291元由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刘晋梅、张兴华、王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加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项100万元,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杜加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张兴华、刘晋梅、王强在银行的存款信息,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刘晋梅在银行有存款4万元,已依法扣划至本院,其余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向不动产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张兴华、刘晋梅、王强的房产等登记情况,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张兴华有一套住房(房改房)70多平方米,其与爱人在该房屋居住,其爱人常年有病,该房暂时无法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年没有经营,在执行中该公司提供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产权不在该公司名下,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执行款没有拿到,接收该土地还需交纳相应的费用,申请执行人没有能力交纳该费用,且该土地接收后暂无法过户变现为由,不同意以该土地抵债。被执行人刘燕梅、刘晋梅、王强生活困难,均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海裕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梅、刘晋梅、王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文   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吴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佳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