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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云福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云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18号罪犯郑云福(曾用名郑允福),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山东省东平县供电公司电力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党支部书记。原住山东省东平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郑云福有期徒刑十三年。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泰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1年5月24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郑云福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郑云福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伊滨出庭履行职务,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李玉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云福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郑云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云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