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与钟木林、刘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钟木林,刘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438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87120944G。法定代表人谢麟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黎燕,女,1991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该支行职员。被告钟木林,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刘红英,女,1974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与被告钟木林、刘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钟木林、刘红英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竹岗村的房产[房产证号:瑞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04)第01080600**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撤诉;二、解除对被告钟木林、刘红英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竹岗村的房产[房产证号:瑞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04)第01080600**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瑞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温金来审 判 员 刘益文审 判 员 邓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际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