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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洪伟与房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伟,房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777号原告:周洪伟,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房昆,男,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为安图县。原告周洪伟诉被告房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奇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洪伟诉称:周洪伟与房昆是支付宝好友。2017年2月18日,周洪伟通过支付宝平台给亲属转账,因周洪伟操作时粗心大意,不慎将3万元汇入到房昆的支付宝账户内。周洪伟发现转错账户后与房昆联系,要求返还3万元,房昆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周洪伟将此事投诉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经过查询转账系统确认房昆收到周洪伟的3万元,并向周洪伟提供了电子客户回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与房昆通过三次电话沟通,协调房昆还款事宜,房昆称会自行处理好此事。后虽经周洪伟多次催要,但房昆至今没有返还3万元。故周洪伟起诉至法院,要求房昆返还3万元,并从2017年2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房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周洪伟与房昆系支付宝好友,房昆的支付定账户为XXX。2017年2月18日,周洪伟欲通过支付宝平台向自己的亲属转账,因房昆的支付宝账户头像与亲属的支付宝账户头像相似,周洪伟操作不慎,误将3万元转入到房昆的支付宝账户里。周洪伟发现转错账户之后,立即向支付宝客服反馈,客服回复款项已经到房昆账户,并向周洪伟提供了电子客户回单,以证明房昆的支付宝账户收到了该3万元。后支付宝客服及周洪伟虽多次与房昆协调,要求其返还钱款,但房昆至今未将该3万元返还给周洪伟。现周洪伟诉讼来院,要求房昆返还转错账户的3万元,并从2017年2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通话记录、支付宝客服短信等。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不当得利这一事实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房昆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3万元,使周洪伟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周洪伟要求房昆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房昆没有合法根据占有钱款,周洪伟要求从占有钱款之日即从2017年2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洪伟返还3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房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