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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连华与被执行人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连华,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彭连华,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潘建华,男,1962年5月11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彭连华与被执行人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潘建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连华借款本金600000元,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曾 兴审 判 员  谢梅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