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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赵章怀、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怀,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赵章怀,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水族,小学文化,原住纳雍县。现安顺监狱服刑。被告赵章怀犯强奸、盗窃、抢劫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赵章怀犯强奸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千元;二、随案移送赃款4661元发还被害人苟某,其余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赵章怀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随案移送赃款4661元发还被害人苟某,其余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二、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章怀犯强奸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千元。四、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章怀限制减刑。二审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17年2月8日将赵章怀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已将赃款4661元发还被害人苟某;对被执行人赵章怀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点对点系统及在苟某原居住地纳雍县姑开乡田坝村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纳雍县姑开乡田坝村出具的证明材料、纳雍县姑开乡田坝村村民李平的证言为证。现因被执行人赵章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判处限制减刑,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