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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金从寿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3执78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从寿、金洪彬、金洪华、杜芸、金从杰、东阳市永达化纤有限公司、金海军、周海芳、东阳市永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金海洋、张雪仙、东阳市万马制衣有限公司、张扬、张昌海、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金从寿、金洪彬、金洪华、杜芸、金从杰、东阳市永达化纤有限公司、金海军、周海芳、东阳市永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金海洋、张雪仙、东阳市万马制衣有限公司、张扬、张昌海、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