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莎莎与鲁继民、赵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莎莎,鲁继民,赵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587号原告:田莎莎,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范在魁、管泽超,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继民,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明号码:410928198507151819。被告赵丽红,女,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号。负责人:张自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风莲,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田莎莎诉被告鲁继民、赵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莎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莎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莎莎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