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宋根生手机配件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芦淞区宋根生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8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淀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淞区宋根生手机配件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745号一楼128、129号门面。经营者:宋根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宋根生手机配件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蕾审 判 员  邹梅元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