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杰与胡大龙、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胡大龙,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027号申请执行人杨杰,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胡大龙,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静,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胡大龙、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9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静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海荣.御城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杨静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海荣.御城13-10102号(合同登记号:Y13015706,项目名称:海荣.御城,预售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