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金平、王爱忠、王献国与龙门街办事处社区建设指挥部、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王爱忠,王献国,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378号原告:王金平,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爱忠,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献国,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地址:平原县兴原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坤,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平、王爱忠、王献国与被告龙门街办事处社区建设指挥部、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三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撤回对龙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平、王爱忠、王献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切割原告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建成后,2014年12月,原告搬迁入住。该区供暖是采用地热供暖的方式。因龙门街道办事处在管理上混乱,致使交暖气费和不交暖气费的用户均供暖,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11月14日社区管理者在广播上广播居民如两天内交不上取暖费,将切割用户取暖管道。后龙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指挥部将不交取暖费的用户的供热分户控制开关查封,并贴上封条。2017年1月25日、26日,龙门街道办事处带领公安人员将社区不交暖气费的用户管道切割。社区管理工作人员把属于业主的合法财产切割,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7条之规定,提起该诉。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辩称,1.我方相关负责人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切割原告的供暖管道;2.2016年供暖季节原告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多次向小区业主包括原告在内收取取暖费,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收上取暖费。三原告没有交纳2016年的取暖费。物业管理人员首先采取措施在供暖管道向业主入户端口以外在阀门上贴上封条禁止业主使用,但该封条被相关业主私自撕掉,没有停止供暖,也没有继续交纳取暖费。后在穷尽办法的情况下物业相关人员在三原告供暖管道入端口之外、阀门之前将管道切割停止供暖;3.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相关人员切割的管道部位不属于三原告楼内财产,三原告对此不享有所有权,并没有侵害三原告的相关财产。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关于原告王献国提交2015年其交纳暖气费的发票,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王爱忠提交的手机照片1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王献国提交的查封封条,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交的切割供暖管道现场照片三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三原告也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纳的有效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份,三原告分得拆迁安置的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内的楼房,原告王献国搬迁入住。该社区通过地热井供暖,每平方米16元。2016年11月份,被告通过采取喇叭广播、在暖气管道进入业主居室之前的阀门上粘贴封条等方式,限制没有交纳取暖费的业主使用,但业主撕开封条后私自开阀门继续使用。后被告安排人员对没有交纳暖气费业主楼道内的进入住户分水器前的两个阀门之前的供暖管道进行了切割。本案三原告也均未交纳2016年取暖费,且进入三原告楼房内的分水器前的两个阀门之前的供暖管道也已被切割。另查明,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建成后,由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对该区进行物业管理,社区的供暖费也系居民向其交纳。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楼道内的供暖管道予以切割的行为系为侵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三原告作为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的住户,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应履行其交纳暖气费的义务。而本案的三原告均未向被告交纳2016年的暖气费。另,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限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限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而被告所切割的暖气管道的位置为入户端口阀门以外的管道。据此,三原告并非供暖管道设备的所有权人,且被告所切割的暖气管道位置并不会影响已交纳暖气费住户的供暖,并未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被告的行为并未对三原告构成侵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金平、王献国、王爱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金平、王献国、王爱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新娟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人民陪审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