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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50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福海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海,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5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福海,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钱云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十堰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现该案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赵福海申请解除对所查封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十堰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39号3幢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