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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钟朝光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钟朝光,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钟朝光与被执行人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敏琼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练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