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钟朝光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钟朝光,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钟朝光与被执行人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敏琼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练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