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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晨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津县豫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晨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县豫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晨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延津县豫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晨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津县豫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李绍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