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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辉与许大锋、黄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许大锋,黄晓光,许大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426号原告:张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许大锋,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晓光,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许大荃,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张辉与��大锋、黄晓光、许大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大荃的起诉。本院认为,张辉申请撤回对许大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辉撤回对许大荃的起诉。审判员  范孔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