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叶豪炎与叶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豪炎,叶长生,黄水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535号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共荣,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二被告(反诉原告)黄水闺,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斌,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诉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有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共荣、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诉称:2017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与原告因宅基地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的妻子黄水闺出来帮腔并用木棍从后面朝原告的头上狠打一棍,将原告打得眼冒金花翻倒在地,木棍也打成两截,原告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当即到众埠医院治疗,医生建议转到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到省二附院做了磁共振检查。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脑组织挫伤;2、脑震荡伤。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4265.89元。案发后,被告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不肯赔偿原告住院治疗等费用,未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伙同其妻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6425.8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在原、被告发生口角的过程中,一开始是原告两个无故殴打被告叶长生一个人,当时是被告被打破了头,打伤后被拖开以后叶长生知道了事情以后,就去交涉,在交涉的过程中又出现了纠纷,双方都动了手,事后派出所介入,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偏袒原告方,被告没有做伤情鉴定,所以对被告做出了处罚,在受伤以后被告也在医院治疗,也发生了费用。原告的医疗费里,很多是和本案无关的,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反诉原告(被告)叶长生、黄水闺诉称:反诉人叶长生、黄水闺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3日中午1时许,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叶豪炎因地基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反诉人叶豪炎先动手打人,并用石块无故打伤反诉人叶长生。当反诉人黄水闺得知丈夫被打后赶到现场与被反诉人理论时发生了肢体冲突。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其无故打人行为侵害了反诉人的身体健康,反诉人特诉讼于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638.0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被告(原告)叶豪炎辨称:一、反诉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请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1、反诉人叶长生与答辩人为宅基地填土的事发生争吵,经而撕扯、摔跤,是反诉人先把答辩人摔倒在地,答辩人在地上爬起来反抗,又把反诉人摔倒在地,两个人都在地上翻来滚去,不久被前来劝架的杨双凤、杨明凤拖开双方。2、答辩人与反诉人只是用手扯来扯去,相互摔跤,根本没有拿石块和其他任何工具打叶长生,当时在场的拖架人杨双凤、杨明凤都看到了双方没有拿任何工具打架。二,反诉人黄水闺与答辩人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反诉人称,当反诉人黄水闺得知丈夫被打后赶到现场理论发生了肢体冲突,这不是事实,事实是经拖架双方分开后,反诉人黄水闺拿一根木棍追到答辩人身后,趁答辩人不注意拿木棍对着答辩人后脑壳就是一棍打下去,木棍都打断了,打的是最要害的头部,性质十分严重。上述情况,有现场劝架的杨双凤、杨明凤在公安机关的谈话笔录为证。答辩人是背向黄水闺走的,双方没有进行过理论,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没人拿石块和其它东西打反诉人叶长生,同时答辩人也没有与反诉人发生过肢体冲突,反而是反诉人黄水闺用木棍在答辩人身后突然打了答辩人脑壳,造成脑震荡。对此,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反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3日中午13时许,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与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因地基一事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推搡,并扭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两人被劝架人拉开,拉开后,被告(反诉原告)黄水闺追上前用木棍朝叶豪炎头部打了一下,造成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头部受伤。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受伤后,先到众埠卫生院检查,花去检查费269元,后于3月6日前往乐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门诊支出检查费485元;3月7日在乐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天,花去医疗费1363.32元;出院后于3月23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购药支出1213.46元,于4月10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购药支出401.65元,合计支出人民币3732.43元。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受伤后于3月4日前往乐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购药费合计1038.01元。2017年4月7日,该案经乐平市公安局众埠派出所调解无果,众埠派出所依法对被告(反诉原告)黄水闺做出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及询问笔录四份、医疗费发票一张、出院记录、用药清单、门诊收费收据十一张、病历本两本、高速公路联网收据一张、被告提供的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门诊收费收据四条、CT、DR诊断报告各一张、、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间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与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因地基一事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本应摆事实、讲道理,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双方不理智发生争吵和撕打,致使双方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均有过错,各自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告(反诉原告)黄水闺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已分开的情况下,持木棍击打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头部,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对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针对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和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及双方的答辩,本院依据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诉和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的损失分析认定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的损失如下:医疗费3732.43元,有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360元(3天×120元)、护理费100元(1天×1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60元、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4452.43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038.01元、误工费120元(1天×12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40元,以上合计1198.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各项损失计3116元(即总损失4452.43元的70%);二、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各项损失计838元(即总损失1198.01元的70%);三、以上两项赔偿的费用抵除后,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实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人民币227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及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第二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叶豪炎承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叶长生、黄水闺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