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俞日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俞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馨雅北苑3-1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479090-6。法定代表人:陈菊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礽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俞日旺,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俞日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湾巡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保险,发现被执行人俞日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E×××××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捷达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暂时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俞日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俞日旺经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湾巡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涂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