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龙与被执行人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龙,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韩龙,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康,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全康名下陕AN0Q**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敖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