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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龙与被执行人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龙,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韩龙,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康,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全康名下陕AN0Q**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敖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