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尚云与金寨县品味、合肥凯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云,金寨县品味,合肥凯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474号原告:刘尚云,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品味女人美容会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沿河路。注册号341524600137498(1-1)。负责人:江勇,该会所经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凯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967X8(1-2)。法定代表人:叶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颖,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尚云与被告金寨县品味女人美容会所、合肥凯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尚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云以其伤情需进行鉴定,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待作出相关司法鉴定后再重新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尚云负担。审判员 储修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1)驳回起诉;(1)保全或先予执行;(1)准许或不准许撤诉;(1)终止或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的笔误;(1)终止或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