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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1905夏红与夏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夏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夏红,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夏宏亮,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夏红与被告夏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夏宏亮给付夏红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诉讼费1150元,分期履行:于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3115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二、如夏宏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每一期给付义务,则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夏红有权就111150元中未给付部分(包括未到期款项)一并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债务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再无争议。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