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晟与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晟,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977号原告:唐晟,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长汉,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单元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法定代表人: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晟与被告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晟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钟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