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7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学贵、曹亚三、谭仁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学贵,曹亚三,谭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66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叶学贵,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曹亚三,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谭仁民,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琼97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叶学贵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曹亚三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谭仁民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琼临高00378”船舶、多功能海图导航仪1台、卫星电话1部、手机3部,及变卖查扣走私柴油所得价款人民币195159.5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该判决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为多功能海图导航仪1台、卫星电话1部和手机3部,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多功能海图导航仪1台、卫星电话1部和手机3部。2017年5月26日,买受人武文祥以人民币18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应予上缴国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多功能海图导航仪1台、卫星电话1部和手机3部的拍卖款1800元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6)琼97刑初68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