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冼某某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8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男,1973年8月1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冼某某,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执行涂某某与冼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103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5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的广州市小北路XX房屋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第一顺序查封,我院轮候查封,故申请执行人可提出参与首封法院执行分配的申请。广州市海珠区XX房房屋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的财产,因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故对该房屋是否启动评估、拍卖,应待抵押权人的相关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刘筱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