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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隆泽与舒贤莲、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隆泽,舒贤莲,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271号原告:杨隆泽,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平,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贤莲,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杨明,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杨隆泽与被告舒贤莲、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隆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杨隆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隆泽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原告杨隆泽负担。审 判 长  郑红英人民陪审员  黄小刚人民陪审员  毛祖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杨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