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靳建松与王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松,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靳建松,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现住泽州县巴公镇。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巴公镇。靳建松与王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志强归还原告靳建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于2017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靳建松5000元,2017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靳建松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三、案件受理费512元,原告靳建松已预交,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靳建松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强于2017年2月1日前应支付的5000元及案件受理256元,共计52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靳建松于2017年7月25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1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靳建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