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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菁与蔡炜炜、屠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菁,蔡炜炜,屠腾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86号原告魏菁,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被告蔡炜炜,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被告屠腾海,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菁与被告蔡炜炜、被告屠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魏菁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