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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01号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胡跃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绥江道海逸王墅13号。法定代表人:韩东梅,总经理。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