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4772冯光元与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元,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772号原告:冯光元,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秉,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44418K,住所地杭州市保俶北路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元诉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光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元撤回对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光元负担。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维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