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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常国与杨曾毅、李国文、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边韩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国,杨曾毅,李国文,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边韩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538号原告:陈常国,男,1970年11月19日生,现住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希波,男,1969年3月8日生,现住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曾毅,男,1966年9月3日生,壮族,现住和龙市文化街。被告:李国文,男,1963年8月28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友,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太平街2777号。法定代表人:韩自甫,该公司总经理。陈常国与杨曾毅、李国文、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边韩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常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常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李战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