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廷维与张明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廷维,张明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特1号申请人:王廷维,男,1948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人:张明华,女,1950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廷维与张明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经紫云乡云雾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廷维与张明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于紫云乡的土木结构房屋,同意王廷维享受3间还房,猪圈、牛圈各1间,共计5间,其余正房和大转角5间房屋归女方张明华所有;二、家中其余一切财产归张明华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廷维与张明华于2017年7月20日经紫云乡云雾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舒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