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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山东曹县鲁客电轿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山东曹县鲁客电轿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法定代表人:邹航,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曹县鲁客电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荷办事处路庄寨行政村鸭绿江路西段。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曹县鲁客电轿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曹县鲁客电轿新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27日被注销。经审查,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市质处字〔2016〕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执行人已被注销,被执行主体已不存在,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湘072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惠平审 判 员  吴泽兵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