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代世吉与代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世吉,代春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942号原告:代世吉,男,193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代春堂,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代世吉与被告代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代世吉已于2017年5月10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世吉已死亡且其继承人代英、代春果、代海霞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符合诉讼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终结。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