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玉艳与陈亚民、肖天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艳,陈亚民,肖天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津0119民初8214号承办人意见原告:胡玉艳,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辉,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亚民,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肖天增,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艳诉被告陈亚民、肖天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艳撤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