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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志芳与袁伟明、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芳,袁伟明,陈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82民初985号原告:吴志芳,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袁伟明,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陈小燕,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原告吴志芳与被告袁伟明、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志芳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伟明、陈小燕共同偿还原告吴志芳的借款本金225150元及利息款126084元(暂计至2017年6月1日止)共计351234元,后续利息按225150元作为本金从2017年6月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判令被告袁伟明、陈小燕负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袁伟明同意偿还原告吴志芳借款本金225150元及利息款94850元,共计320000元。定于2017年8月1日偿还10000元;从2017年9月份起,每月1日被告袁伟明向原告吴志芳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注:被告袁伟明按原告吴志芳提供的下列银行账户汇款:开户行雷州市农业银行,户名吴志芳,账号62×××18)。二、若被告袁伟明按约定每月向原告吴志芳偿还3000元,累计偿还到本金225150元时,原告吴志芳愿意放弃利息款94850元的主张;若被告袁伟明不按约定每月向原告吴志芳偿还3000元,即原告吴志芳就不放弃利息款94850元的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84.26元,原告吴志芳负担1642.13元,被告袁伟明负担1642.13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麦霏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