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繁与屈军峰、王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繁,屈军峰,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杨繁。被执行人屈军峰。被执行人王建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繁与被执行人屈军峰、王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636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利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