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新颜与叶长合、张荣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颜,叶长合,张荣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4939号原告杨新颜,女,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叶长合,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荣会,女,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杨新颜诉被告叶长合、张荣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新颜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新颜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