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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洪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吴洪新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2日被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同年7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俊丽、梁红杰(实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6]597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吴洪新在登封市菜园路与洧河路交叉口附近酒吧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菜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爱民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吴洪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吴洪新的血醇含量为328.51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吴洪新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8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吴洪新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吴洪新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洪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洪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洪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