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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贵春、杨利臣诉段长峰、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贵春,杨利臣,段长峰,张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265号原告代贵春,女。委托代理人孙希泉,男,系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利臣,男。委托代理人孙希泉,男,系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长峰,男。委托代理人白云龙,男,系桃山区万宝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女。委托代理人白云龙,男,系桃山区万宝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贵春、杨利臣与被告段长峰、张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二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不是侵权人,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贵春、杨利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凡昌审 判 员  郎 邦代理审判员  闫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