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382号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法定代表人:尚伟,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73418R。法定代表人:姜旭,职务:董事长。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4.50元,由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