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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林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993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路锦绣路交叉口西南侧置信中心1幢1313室、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22773873C。法定代表人:李一文。委托代理人:徐荣毅、何芬,公司职员。被告:林巍,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项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