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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叶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叶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485号之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云,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叶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145280.61元为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叶云所有的车辆(川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出具保函,确认如因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对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叶云名下车牌号为川xxxxx**的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145280.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