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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德勇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勇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16号罪犯张德勇,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崇少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2)常刑执字第57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7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8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德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4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累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德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德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0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