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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明忠申请执行顾廷海、廖霞、刘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忠,顾廷海,廖霞,刘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忠,男,汉族,1945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委托代理人:薛春梅,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美姑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领取案款。被执行人:顾廷海,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廖霞,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委托代理人:伍成书,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常忠,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谢明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4)会理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顾廷海、廖霞、刘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廷海、廖霞于2017年8月1日径付申请执行人谢明忠案款人民币50525.000元,案款涉及利息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申请人谢明忠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52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会理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宇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