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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燕与陈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陈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851号原告罗燕,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芳,女,1982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燕诉被告陈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罗燕负担。审判员  许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