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燕与陈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陈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851号原告罗燕,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芳,女,1982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燕诉被告陈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罗燕负担。审判员 许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