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文、许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许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贺文,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申请执行人:许长江,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贺文与被执行人徐长江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30执保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30执保5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龙 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