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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02行初44号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蒋秀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鹃,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扬尘,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合同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