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星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星东,于佐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星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佐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星东、于佐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6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星东、于佐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5元,由上诉人青岛喜上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