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云志与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志,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021号原告:罗云志,男,1971年1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中,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4067776M,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郑道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全,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云志与被告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云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云志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云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呈静